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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1)1996年8月,《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意见〉的通知》(国发[1996]36号)中明确规定,"对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实行优惠政策,鼓励和扶持企业积极开展资源综合利用,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按照《资源综合利用目录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以下文件:《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20号)、《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实行增值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21号)等,国家将进一步研究,制定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的价格、投资、财政、信贷等其它优惠政策。"

  (2)1999年1月,国家计委和科技部联合发出了《国家计委、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计基础[1999]44号文件),通知中规定:(1)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可由银行优先安排基本建设贷款。其中由国家审批建设规模达3000千瓦以上的大中型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国家计委将协助业主落实银行贷款。对于银行安排基本建设贷款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给予2%的财政贴息,中央项目由财政部贴息,地方项目由地方财政贴息。(2)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资本金应占项目总投资的35%及以上。(3)贴息一律实行"先付后贴"的办法,即先向银行付息,然后申请财政贴息。(4)对利用可再生能源进行并网发电的建设项目,在电网容量允许的情况下电网管理部门必须允许其电量就近上网,并收购全部上网电量。(5)对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在还贷期内电价实行"还本付息+合理利润"的定价原则,高出电网平均电价部分由电网分摊。利用国外发电设备的对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在还款期内的投资利润率以不超过"当时相应贷款期贷款利率+3%"为原则。国家鼓励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利用国产化设备,利用国产发电设备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在还款期内的投资利润率以不低?quot;当时相应贷款期贷款利率+5%"为原则。

  (3)国家环保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1年11月12日发布了《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该标准内容等同于2000年2月29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WKB3-2000),自GB18485-2000实施之日起,代替GWKB3-2000。

  (4)2000年6月5日,国家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家科技部联合发出《关于发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明确规定:焚烧适应于进炉垃圾平均低位热值高于5000KJ/Kg、卫生填埋场地缺乏和经济发达的地区;垃圾焚烧目前宜采用以炉排为基础的成熟技术,审慎采用其它炉型的焚烧炉,禁止使用不能达到控制标准的焚烧炉。

  以上这些政策法规为我国垃圾焚烧发电产业实现企业化运作营造了必要的政策环境,有利于该产业的规范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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